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