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