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