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