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