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