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