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店招标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规范,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符合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三)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等,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物外立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