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子显示牌(屏)应当合理控制亮度和音量,开启时段为六时至二十二时;

(二)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使用;

(三)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设置公益广告;

(四)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五)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