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子显示牌(屏)应当合理控制亮度和音量,开启时段为六时至二十二时;(二)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使用;(三)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设置公益广告;(四)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五)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