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和标识标牌系统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明确户外广告、标识标牌设置的区域、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标识标牌的产权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清洗,破旧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