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摊点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划定区域外经营;

(二)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

(三)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