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摊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时性农贸产品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二)保持卫生整洁,摆放整齐;(三)不得经营禽畜、水产品、生肉、屠宰等。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季节性较强的农贸产品上市前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