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饮食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

(二)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经营区域铺垫防污材料,实行垃圾袋装,汤水类摊点应当配备污水桶;

(五)油烟排放应当经过处理达标;

(六)法律、法规关于饮食摊点经营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