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摊点群的规划工作。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摊点群的规范设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摊点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备案,备案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摊点。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