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