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