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