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