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