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