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