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的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