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犬只出户未由成年人携带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八)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