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劝阻、制止无效未报告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