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烈性犬名录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