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养犬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办理点更新登记信息。已登记的犬只出售、赠与、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售、赠与、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