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出户应当由成年人携带。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

(二)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口嚼;

(三)携带智能犬牌;

(四)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段,同时采取收紧犬绳、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等措施;

(六)不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七)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要征得驾驶员和其他搭乘人的同意;

(八)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