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