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