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饲养的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已经登记养犬的,应当在犬只每次接种狂犬病疫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更新免疫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指引和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名单,并对疫苗接种点使用狂犬病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应当妥善保管狂犬病疫苗来源的证明文件,记录狂犬病疫苗流向,并协助养犬人更新犬只免疫信息。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