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