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并实施监督,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和投诉、举报。按照规定设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参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未设村(居)民委员会的园区,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