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筹备组报送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