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筹备组报送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