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