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七)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