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
(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