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

(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