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电梯、消防、配电房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修养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

(七)上一季度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开,其余项公开时间应当不得少于十五日。上述信息有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开。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