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宣传及应急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