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宣传及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