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