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二)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总平面图,其中规划总平面图应当明确标示公共绿地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位置和面积;
(三)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
(四)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类型、建设规模以及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以及在市物业信息系统上填报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