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