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