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物业时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