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