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