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