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