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