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九条有效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