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