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