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