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