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在物业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五)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