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摸查、收集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会同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人对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可行性开展现场勘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接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指导、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等工作。

物业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通过法定程序落实。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