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等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公用充电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